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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医师法”正式实施:提议规培出站授予学历!

2022-03-18 09:54:03

众所周知,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以下简称《医师法》)正式施行。

而中国医生对即将实施的《医师法》,应该重点注意什么?大家一起来看看业内专家邓利强的解读!


01关于多点执业

在调研中,很多医生提出,律师一旦注册就能全国执业,为什么医生不可以?

“在这个问题上,过去我也是持赞同态度的,经过调研后,行政机关认为,医师是单位人,不完全像律师行业,在这种情况下,应该相对关注医院的管理制度,如果医师满天飞,对医疗安全是否有利?所以在这个问题上,此次立法没有给予特别多的关注。”


02关于医师可以增加执业范围和中西医互学

在《医师法》第十四条第二款:中医、中西医结合医师可以在医疗机构中的中医科、中西医结合科或者其他临床科室按照注册的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而过去中西医结合医生想要在其他科室注册是存在一定障碍的。

足以证明,此次《医师法》拓宽了中医、中西医结合注册的范围,对相关专业医生来说是一个利好消息。此外也明确规定了,西医医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培训和考核合格,在执业活动中可以采用与其专业相关的中医药技术方法。


03关于隐私和个人信息保护

在《医师法》第二十三条,特别提到:尊重、关心、爱护患者,依法保护患者隐私和个人信息。

现在医生做直播的很多,很容易就会泄露患者个人信息。而医患关系是平等主体的民事帮助关系,法律要求医生尽心尽责,这是医生能做到的。不可利用患者信息谋利或作秀,尊重保护患者的隐私和个人信息安全非常重要。


04关于知情同意

过去在“侵权责任法”中有知情同意的相关规定,在医师的行为规范条例中也有,但“医师法”中没有,这一次“医师法”中加入了知情同意的相关条款。


05关于科研伦理的遵守

贺建奎被判刑,就是因为在没有经过伦理审查情况下,伪造伦理审查证书,进行基因编辑。所以医生在开展新技术新项目时,一定要注意科研的目的,遵循医学伦理规范。

第五十八条明确规定,严重违反医师职业道德、医学伦理规范,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吊销医师执业证书或者责令停止非法执业活动,五年直至终身禁止从事医疗卫生服务或者医学临床研究。


06关于紧急救治的法律保护

这一点是移植自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四条,对需要紧急救治的患者,医师不得拒绝急救处置;对不能联系到患者或其近亲属意见的生命垂危的患者,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立即实施相应医疗措施;国家鼓励医师积极参与公共交通工具等公共场所急救服务;医师因自愿实施急救造成受助人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07关于超说明书用药

《医师法》明确规定可以的,但要有程序规则,不是想怎么用就怎么用。在尚无有效或者更好治疗手段等特殊情况下,医师取得患者明确知情同意后,可以采用药品说明书中未明确但具有循证医学证据的药品用法实施治疗。医疗机构应当建立管理制度,对医师处方、用药医嘱的适宜性进行审核,严格规范医师用药行为。


08关于行风建设

第三十一条:医师不得利用职务之便,索要、非法收受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不得对患者实施不必要的检查、治疗。把过去的索取改成了索要,索取是取得了,索要是有这个意图就不被允许。


09关于医师的报告义务

经过这一次新冠疫情,这一次的立法中,对于医生的报告义务做了进一步的拓宽,将“发现传染病、突发不明原因疾病或者异常健康事件”纳入了进去。希望能关注到这一点。


10关于终身禁业

第五十八条中有“终身禁止从事医疗卫生服务或者医学临床研究”的描述,但这一条还很难算是一个制度,只是悬在大家头上的一把剑,这把剑是保护医学伦理和患者生命健康安全的。

但这次《医师法》中关于终身禁业虽然有相关描述,但作为一个非常严厉的处罚结果,还没有足够的细则化。


以上就是邓利强律师对于新版《医师法》的十点总结。一次修订并不能一下解决所有的问题。

另外,关于专科医师制度,第三十八条中提到:国家建立健全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不断提高临床医师专科诊疗水平。但在立法前的调研中,有专家提出,可不可以直接对中国的专科医师制度做出相应规定?而专科医师制度如何与中国的医师职称制度衔接,也是一个不可忽视的问题,因此这次立法中,建立的还是专科医师培训制度。

还有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有很多专家提出,可不可以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出站时,同时可以授予学历,这个问题经过了很多探讨,也是今后再修订值得思考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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